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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發表時間:2023-05-15 13:17 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基石,是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生態環境監測納入生態文明建設大局統籌推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顯著成效。 當前,我國進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關鍵期,環境管理要求固定污染源監測提供更加精細化、科學化的硬核服務支撐。《“十四五”生態環境監測規劃》也明確提出要堅持國家指導、省級統籌、市縣承擔,深入推進執法監測機制優化增效。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監測制度改革不斷深入、污染治理措施不斷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目前排污企業和管理部門仍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面,部分排污單位不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如實公開監測結果,另一方面,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相關標準規范滯后,導致監測監管機制不健全等各方面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固定污染源監測支撐作用的進一步發揮,也造成了管理工作的被動。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壓實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責任、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聯動兩個方面對固定污染源執法監測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擘畫了固定污染源執法監測的藍圖,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執法監測明確了方向,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堅實保障。 《通知》確定了2023年、2025年階段性目標:到2023年年底,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有效聯動,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順暢高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規范性顯著增強,執法監測能力明顯提升。 《通知》結合環保垂改實施情況,進一步明確和壓實國家、省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責任,提出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聯動的有關要求,鼓勵各地制定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相關管理制度。 《通知》規定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自行監測監管責任,明確了環境監測部門、排污許可審批部門、環境執法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同時,《通知》還明確了排污單位應當于監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經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手工監測數據;進一步明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種違法行為認定情形。 在強化平臺支撐方面,《通知》明確所有自行監測的手工監測數據,實現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一口”登錄、監測數據“一網”填報、排污信息“一窗”公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要求排污單位重復填報監測信息,國家將排污單位填報的監測信息經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實現各級共享。 在強化隊伍建設方面,《通知》分別對生態環境部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強化隊伍建設要求。生態環境部建立專家委員會,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45個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配套教材編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針對性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加強業務培訓。 在鼓勵公眾參與方面,《通知》提出要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公眾,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督作用。 《通知》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搭建公眾參與和溝通平臺,拓寬意見交流和投訴渠道,并積極調查處理反饋意見。 接下來,《通知》還將加強技術幫扶指導和業務培訓、推動污染源監測信息綜合分析應用、加強智能化污染源監測技術研發應用,其中包括持續推進以執法監測需求為導向的快速、便攜、智能環境監測儀器研發和方法的標準化,包括顆粒物、VOCs和煙氣參數等,加大便攜、智能化現場監測設備配置應用。 推動基于儀器物聯化的質控體系建立,實現現場質控全留痕、保存形成完整證據鏈,保證數據質量以滿足執法監測需求。強化智能化自行監測檢查技術研究,提升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和管理效能。以有力推動《通知》的高效實施。 《通知》的印發,有利于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責任和監管責任,推動固定污染源監測與排污許可、行政執法等環境管理工作緊密融合;有利于貫徹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理念,優化執法監測管理機制;有利于加快推進固定污染源監測體系和監測能力現代化,實現對生態環境精準管理、科學決策、高效服務的強力支撐。 |